關稅法  罰則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83-1條
承攬業者違反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程序、變更 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或通關事項管理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 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 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