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罰則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82條
經營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業務之通關網路業者,違反 第十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營運項目、收費基準、營業時間或管理之規 定者,財政部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傳輸通關 資料業務或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