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總則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7條
運輸工具載運之未稅貨物、保稅運貨工具載運之貨物及貨棧、貨櫃集散站 、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儲存之貨物,如有非法提運、遺失、遭 竊或其他原因致貨物短少者,由業者負責補繳短少之進口稅費。

前項運輸工具載運之未稅貨物,單獨由海關核准登記之承攬業承攬運送時 ,如有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致貨物短少者,由該承攬業者負 責補繳短少之進口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