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退稅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64條
已繳納關稅進口之貨物,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還其原繳關稅:

一、進口一年內因法令規定禁止其銷售、使用,於禁止之翌日起六個月內 原貨復運出口,或在海關監視下銷毀。

二、於貨物提領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 致無價值,並經海關查明屬實。

三、於貨物提領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或存入保稅倉庫,經海關核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