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保稅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62條
進口貨物在報關前,如因誤裝、溢卸或其他特殊原因須退運或轉運出口者 ,應於裝載該貨之運輸工具進口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申請核准,九十 日內原貨退運或轉運出口;其因故不及辦理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依第五 十八條規定向海關申請存儲於保稅倉庫。

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準用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將其貨物變賣、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