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保稅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58條
進口貨物於提領前得申請海關存入保稅倉庫。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原貨出 口或重整後出口者,免稅。

國產保稅貨物進儲保稅倉庫後,得依規定辦理除帳;供重整之國內貨物進 儲保稅倉庫後,除已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外,得於出口後依第六十三條規 定辦理沖退稅。

前二項存倉之貨物在規定存倉期間內,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得申請海 關核准於倉庫範圍內整理、分類、分割、裝配或重裝。

保稅倉庫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其應具備之資格、 條件、設備建置、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 請、換發、貨物之存儲、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59條
外銷品製造廠商,得經海關核准登記為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其進口原料存 入保稅工廠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者,得免徵關稅。

保稅工廠所製造或加工之產品及依前項規定免徵關稅之原料,非經海關核 准並按貨品出廠形態報關繳稅,不得出廠。

保稅工廠進口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關稅。但自用機器、設備於輸入後五 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補繳關稅。

保稅工廠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最低資 本額、申請程序、設備建置、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物品 之加工、管理、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財政部定之。

第60條
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其業者得向海關申請登 記為物流中心。

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因前項業務需要,得進行重整及簡單加工。

進口貨物存入物流中心,原貨出口或重整及加工後出口者,免稅。國內貨 物進儲物流中心,除已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外,得於出口後依第六十三條 規定辦理沖退稅。

物流中心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其應具備之資格、 條件、最低資本額、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 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通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第61條
經營銷售貨物予入出境旅客之業者,得向海關申請登記為免稅商店。

免稅商店進儲供銷售之保稅貨物,在規定期間內銷售予旅客,原貨攜運出 口者,免稅。

免稅商店之保稅貨物,應存儲於專供存儲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之保稅倉庫。

免稅商店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最低資 本額、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通關、 銷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62條
進口貨物在報關前,如因誤裝、溢卸或其他特殊原因須退運或轉運出口者 ,應於裝載該貨之運輸工具進口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申請核准,九十 日內原貨退運或轉運出口;其因故不及辦理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依第五 十八條規定向海關申請存儲於保稅倉庫。

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準用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將其貨物變賣、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