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保稅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60條
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其業者得向海關申請登 記為物流中心。

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因前項業務需要,得進行重整及簡單加工。

進口貨物存入物流中心,原貨出口或重整及加工後出口者,免稅。國內貨 物進儲物流中心,除已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外,得於出口後依第六十三條 規定辦理沖退稅。

物流中心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其應具備之資格、 條件、最低資本額、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 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通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