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免稅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57條
外銷品在出口放行之翌日起三年內,因故退貨申請復運進口者,免徵成品 關稅。但出口時已退還之原料關稅,應仍按原稅額補徵。

前項復運進口之外銷品,經提供擔保,於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整修或保 養完畢並復運出口者,免予補徵已退還之原料關稅。但因天災、事變或不 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復運出口者,其復運出口期限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