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免稅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56條
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於該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經財政部核 准復運出口者,免稅。
前項復運出口之原料,其免稅手續應在出口日之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