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免稅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54條
納稅義務人得以暫准通關證替代進口或出口報單辦理貨物通關,該貨物於 暫准通關證有效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逾期未復 運出口者,其應納稅款由該證載明之保證機構代為繳納;逾期復運進口者 ,依法課徵關稅。

適用暫准通關證辦理通關之貨物範圍、保證機構之保證責任、暫准通關證 之簽發、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