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免稅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53條
貨樣、科學研究用品、工程機械、攝製電影、電視人員攜帶之攝影製片器 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展覽物品、藝術品、盛裝貨物用之 容器、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政府機關寄往國外之電影片與錄影帶及其他 經財政部核定之類似物品,在出口之翌日起一年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 前原貨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

前項貨物,如因事實需要,須延長復運進口期限者,應於復運進口期限屆 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件,向原出口地海關申請核辦;其復 運進口期限如原係經財政部核定者,應向財政部申請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