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免稅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52條
應徵關稅之貨樣、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展覽物品、遊藝團體服裝、 道具、攝製電影電視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 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物品, 在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免 徵關稅。

前項貨物,因事實需要,須延長復運出口期限者,應於出口期限屆滿前, 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件,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核辦;其復運出口 期限如原係經財政部核定者,應向財政部申請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