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免稅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50條
進口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關稅:

一、在國外運輸途中或起卸時,因損失、變質、損壞致無價值,於進口時 ,向海關聲明者。

二、起卸以後,驗放以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 或損壞致無價值者。

三、在海關查驗時業已破漏、損壞或腐爛致無價值,非因倉庫管理人員或 貨物關係人保管不慎所致者。

四、於海關放行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者。

五、於海關驗放前,因貨物之性質自然短少,其短少部分經海關查明屬實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