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納稅期限與行政救濟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46條
海關對復查之申請,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 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納稅義務人。延 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十五日內送達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