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納稅期限與行政救濟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45條
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 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 ,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並得於繳納全部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後,提領 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