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納稅期限與行政救濟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44條
應徵關稅之進口貨物,應於繳納關稅後,予以放行。但本法另有規定或經 海關核准已提供擔保者,應先予放行。

前項提供擔保之手續、擔保之範圍或方式、擔保責任之解除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