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納稅期限與行政救濟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43條
關稅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依本法所處罰鍰及追繳貨價之繳納,應自處分確定,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 起十四日內為之。

處理貨物變賣或銷毀貨物應繳之費用,應自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 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