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報關及查驗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27條
為加速通關,快遞貨物、郵包物品得於特定場所辦理通關。

前項辦理快遞貨物通關場所之設置條件、地點、快遞貨物之種類、業者資 格、貨物態樣、貨物識別、貨物申報、理貨、通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郵包物品之通關場所、應辦理報關之金額、條件、申領、驗放、通 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