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報關及查驗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26條
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之進出口貨物,得經海關核准,暫時儲存於貨棧或貨 櫃集散站。

前項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其 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 之申請、換發、廢止、貨櫃與貨物之存放、移動、通關、管理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