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報關及查驗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25條
未經海關放行之進口貨物、經海關驗封之出口貨物及其他應受海關監管之 貨物,申請在國內運送者,海關得核准以保稅運貨工具為之。

前項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應向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其應具備之 資格、條件、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 換發、保稅運貨工具使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