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報關及查驗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23條
海關對於進口、出口及轉口貨物,得依職權或申請,施以查驗或免驗;必 要時並得提取貨樣,其提取以在鑑定技術上所需之數量為限。

前項查驗、取樣之方式、時間、地點及免驗品目範圍,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貨物查驗時,其搬移、拆包或開箱、恢復原狀等事項及所需費用, 進出口貨物統由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負擔;轉口貨物則由負責申報之 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