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報關及查驗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22條
貨物應辦之報關、納稅等手續,得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其向海關遞送之報 單,應經專責報關人員審核簽證。

前項報關業者,應經海關許可,始得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應於登記後 ,檢附相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

報關業者之最低資本額、負責人、經理人與專責報關人員應具備之資格、 條件、職責、許可之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廢止、 辦理報關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