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報關及查驗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20-1條
前條運輸工具載運之貨物由經海關核准登記之承攬業承攬運送者,其貨物 艙單得由該業者向海關申報;其轉運、轉口相關事宜,亦得由該業者向海 關辦理。

辦理前項業務之承攬業者,應向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承攬業者應 具備之資格、條件、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報內容與程序、申請程序、登 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通關事項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