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報關及查驗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19條
海關得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他供應鏈相關業者實施優質企業認 證,經認證合格者,給予優惠措施。

依前項規定認證合格之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經向海關提供相當金額 之擔保或申請核准自行具結者,其特定報單之貨物得先予放行,並按月就 放行貨物彙總完成繳納稅費手續。

第一項申請認證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優質企業之分類、供應鏈 業別、優惠措施、停止或廢止適用條件、第二項得先予放行之特定報單、 擔保方式、申請自行具結之條件、稅費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