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報關及查驗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16條
進口貨物之申報,由納稅義務人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十 五日內,向海關辦理。

出口貨物之申報,由貨物輸出人於載運貨物之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之規 定期限內,向海關辦理;其報關驗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前二項貨物進出口前,得預先申報;其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由財政部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