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總則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10條
依本法應辦理之事項、應提出之報單及其他相關文件,採與海關電腦連線 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並經海關電腦記錄有案者,視為已依本法規定 辦理或提出。

海關得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情形,要求經營報關、運輸、承攬、倉儲、 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有關業務之業者,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 式處理業務。

前二項辦理連線或傳輸之登記、申請程序、管理、通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海關所為各項核定、處分、通知或決定之送達,得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 傳輸方式行之,並於電腦記錄。

經營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業務之通關網路業者,應經 財政部許可;其許可與廢止之條件、最低資本額、營運項目、收費基準、 營業時間之審核、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