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總則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10-1條
依關務、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相關規定提出之資料,採與相關機 關或其受託機構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得經由海關建置之 關港貿單一窗口為之。

關務人員對於經由前項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之資料,應嚴守秘密。但本法 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關港貿單一窗口之營運、管理、收費基準與資料之拆封、蒐集、處 理、利用及其他相關實施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