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提出自動交換 ( 106 年 12 月 07 日)
第20條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依前條第一項文書之規定,定期篩選自動提供締約 他方之資訊,按規定格式、程式語言製作加密檔案送我國主管機關。

第21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前條資料,應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文書規定之期間及傳送 方式提供締約他方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