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 106 年 12 月 07 日)
總則 §1
提出個案請求 §8
受理個案請求 §12
提出自發提供 §15
受理自發提供 §18
執行依據 §19
提出自動交換 §20
受理自動交換 §22
提出資訊回饋 §23
受理資訊回饋 §25
附則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