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附則 ( 106 年 12 月 07 日)
第26條
我國主管機關對於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疑義,得洽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依租 稅協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或相互協議相關法令規定,進行相互協 議程序或類似爭議解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