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提出資訊回饋
( 106 年 12 月 07 日)
第24條
我國主管機關依締約他方要求回饋資訊或有回饋締約他方所提供資訊使用 情形或效益之必要者,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製作文書及檢視之程序, 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提供締約他方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