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受理自發提供 ( 106 年 12 月 07 日)
第18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自發提供之資訊,應轉交稅捐稽徵機 關或財政部賦稅署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