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提出自發提供 ( 106 年 12 月 07 日)
第17條
我國主管機關自發提供資訊予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準用第十五條檢視及製 作文書之程序,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提供締約他方主管 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