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提出個案請求 ( 106 年 12 月 07 日)
第11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依第九條個案請求之回復,應轉交提 出請求之機關。

前項提出請求之機關依締約他方回復要求之補充說明程序,準用第八條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