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提出個案請求 ( 106 年 12 月 07 日)
第10條
我國主管機關為實施租稅協定之規定向締約他方提出請求,準用第八條檢 視及製作文書之程序,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向締約他方 主管機關提出個案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