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 104 年 05 月 26 日)
第2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其認定 方式如下:

一、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 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 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二、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低收 入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