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3條
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 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 房屋供住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