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免稅及退稅 ( 100 年 05 月 27 日)
第32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如因故無法備齊 相關證明文件,得先行繳納稅款出廠或進口,嗣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工 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原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