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免稅及退稅 ( 100 年 05 月 27 日)
第30條
納稅義務人以其產製或進口之應稅特種貨物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 運回廠或出口者,應將展覽性質、主辦機關、展覽會場、展覽期間及所需 數量,檢同該展覽主辦機關證明文件,申請工廠所在地或展覽地主管稽徵 機關核准免稅出廠或進口。

前項免稅展覽之特種貨物如需在展覽地銷售者,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申報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