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總則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6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 種貨物及勞務稅:

一、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四、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專供教育、研究或 實驗之用,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之用者。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 療救護、或災難救助之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非供自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