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總則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6-1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