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罰則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22條
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 種貨物或特種勞務,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除補徵稅款外, 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