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相互協議及資訊交換 ( 99 年 01 月 07 日)
第30條
居住者身分之認定,依所得稅協定須以相互協議方式解決者,應由稅捐稽 徵機關敘明相關事實,函請財政部賦稅署洽他方締約國之所得稅協定主管 機關協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