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申報及退稅程序 ( 99 年 01 月 07 日)
第26條
中華民國之居住者依所得稅協定有關消除重複課稅之規定申報國外稅額扣 抵,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載有所得 年度、項目、金額、適用稅率及已納稅額之納稅證明,其扣抵之限額及計 算方式,依所得稅協定、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依所得稅協定規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 得,不得申報扣抵其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