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申報及退稅程序 ( 99 年 01 月 07 日)
第23條
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配偶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該他方締約國之 居住者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利息、權利金及技術服務費,得依所得 稅協定規定之上限稅率及第十五條規定扣繳,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五條合 併申報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