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申報及退稅程序 ( 99 年 01 月 07 日)
第21條
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取得所得稅協定規定我國得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除其 適用之所得稅協定、本準則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其稽徵程序應依所得 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