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設帳 ( 96 年 02 月 05 日)
第5條
執行業務者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者,應於使用前自行訂定或經會計師 證明足以允當表達其損益之會計制度大綱及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作業手冊 ,報經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執行業務者使用前項以外之個人電腦記帳,應於使用前報經主管稽徵機關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