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設帳 ( 96 年 02 月 05 日)
第2條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同時執行 兩個以上不同性質之業務,得使用同一套帳簿,惟應分別記載有關執行業 務收支等事項。

執行業務者使用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者,視為已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3條
執行業務者設置之日記帳應為訂本式。但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或使用 個人電腦記帳者,不在此限。

第4條
聯合執行業務者,應以聯合事務所為主體設置帳簿,記載其全部收支。

執行業務者主事務所與分所,依前二條規定分別設置帳簿者,其年度結算 時,應由主事務所合併編製結算收支報告表。

第5條
執行業務者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者,應於使用前自行訂定或經會計師 證明足以允當表達其損益之會計制度大綱及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作業手冊 ,報經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執行業務者使用前項以外之個人電腦記帳,應於使用前報經主管稽徵機關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