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憑證及保管 ( 96 年 02 月 05 日)
第11條
執行業務者之帳簿憑證,除為緊急避免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或有關機關因 公調閱或送交合格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處理帳務外 ,應留置於執業場所,以備主管稽徵機關隨時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