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憑證及保管 ( 96 年 02 月 05 日)
第10條
執行業務者應根據前條原始憑證編製傳票,根據傳票登入帳簿。但原始憑 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傳票,而以原始憑證代替記帳憑證。

各項會計憑證應依事項發生之時序,依次編號並予黏貼或裝訂成冊。